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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刑更0719号

李晓航犯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刑更0719号罪犯李晓航。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7)安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晓航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6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7日止。于2007年2月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0年1月15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晓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6年1月1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晓航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原判认定,2003年3月6日,被告人李晓航伙同他人在林州市采取暴力手段强迫女青年彭某卖淫,并将其轮奸,次日强迫彭某向他人卖淫。同时认定被告人李晓航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晓航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1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2015年4月、2015年7月、2015年12月累计表扬7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晓航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晓航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3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

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苗玉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