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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410号

方新伟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10号罪犯方新伟,男,1970年06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程度,河南省息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12)信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认定方新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止。该犯于2012年12月0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方新伟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2年1月至2002年8月期间,被告人方新伟伙同张玉林等人持火药枪、杆子刀等作案工具在息县岗李店抢劫他人现金、手机等财物2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56500余元。该犯系主犯。罪犯方新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2次。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方新伟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新伟减去刑期一年零一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