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14刑初35号公诉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延芳。2006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1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蔡甸区看守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检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延芳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延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吴延芳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某号黄某某家,翻窗入室,盗走人民币900余元及香烟数包。2、2015年6月15日,被告人吴延芳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上湖家渡张某某经营的某商店,剪窗网入室,盗走人民币1500元、红金龙牌硬白香烟3条、黄鹤楼等品牌香烟数十包、雪碧等品牌饮料十余箱及洗发水、零食等财物。经鉴定,被盗红金龙牌硬白香烟3条价值人民币195元。3、2015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吴延芳驾车再次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某号黄某某家,采取同样手段入室,但未窃得财物。4、2015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吴延芳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廖某某家,拉断窗衬入室,盗走人民币30余元。5、2015年7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吴延芳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张湾街某号徐某家,拉断窗衬入室,盗走红金龙软精品香烟9盒及人民币600余元。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81元。6、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吴延芳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蝙蝠村某号赵某某家,破门入室,盗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和双肩背包1个。7、2015年7月7日,被告人吴延芳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小集村某号陈某某家,翻窗入室,盗走金色耳环1对、白色金属项链1条及香烟数包。8、2015年7月7日,被告人吴延芳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丘林村某号王某某家,拉断窗衬入室,盗走三星牌手机1部、杂牌手机1部及单肩包等财物。经鉴定,被盗三星牌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9、2015年7月9日,被告人吴延芳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黄虎村某号郑某某家,拉断窗衬入室,盗走纪念币3枚、珍珠项链1条、香烟数包、人民币30元及储物箱等财物。10、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吴延芳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黄虎村某号万某某家,爬梯子进入2楼行窃时,被万某某发现后,被告人吴延芳逃离现场。11、2015年7月14日,被告人吴延芳驾车来到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某号张某乙家,撬窗入室,未盗得财物。12、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吴延芳驾车来到蔡甸区张湾街徐尹邓村尹某某家,撬窗入室,盗走人民币40余元。综上,被告人吴延芳盗窃12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576元(不包括未鉴定价值的被盗物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延芳的近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357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延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人员出具的的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某、张某某、廖某某、徐某、赵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郑某某、万某某、张某乙、尹某某的陈述,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武汉市蔡甸区物价局成本价格监审分局作出的蔡价认字(2015)214号关于香烟等物品的价值鉴定意见书,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书、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的罪犯档案资料,被告人吴延芳的身份信息,武汉市农村商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以及被告人吴延芳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延芳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延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延芳多次盗窃、入户盗窃,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延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延芳曾因盗窃被判处拘役四个月,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吴延芳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延芳的近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3576元,酌情对被告人吴延芳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延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预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晓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甘 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