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02民初572号
原告:支丽芳。
被告:向兴成。
被告:德林义肢康复器材(上海)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双龙北街372号文荣楼5楼。代表人:向兴成,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支丽芳诉被告向兴成、德林义肢康复器材(上海)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支丽芳撤回对被告向兴成、德林义肢康复器材(上海)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支丽芳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杜小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庾寒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