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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龙执民字第1607号

浙江晨峰模板有限公司与龙泉市盛宏竹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晨峰模板有限公司,龙泉市盛宏竹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龙执民字第160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峰模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铁萍,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志林。

被执行人:龙泉市盛宏竹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盛真,任执行董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丽龙执民字第16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峰模板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龙泉市盛宏竹业有限责任公司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11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2年3月9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晨峰模板有限公司已依法受偿2493.3元;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龙执民字第16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树

审判员  韩勇建

审判员  李松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叶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