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468号原告李长富,农民。被告苗垒锋,农民。
原告李长富诉被告苗垒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欠款25565。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富撤回对被告苗垒锋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9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柳 慧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帅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