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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12民初20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2民初2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

委托代理人:王建兵,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马镇。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书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