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12民初20号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9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
委托代理人:王建兵,男,汉族,1963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白马镇。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西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30.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余 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书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