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2民初45号

叶克坚与三明市星河(苏荷)酒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克坚,三明市星河(苏荷)酒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45号原告叶克坚,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星河(苏荷)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潘志民,总经理。

原告叶克坚与被告三明市星河(苏荷)酒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克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叶克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志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