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2民初45号原告叶克坚,男,1953年8月11日出生,住三明市。被告三明市星河(苏荷)酒吧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潘志民,总经理。
原告叶克坚与被告三明市星河(苏荷)酒吧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克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费25元,由原告叶克坚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曾志翔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许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