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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民辖终字第1号

关于上诉人营口XX有限公司诉锦州XX公司管辖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营口XX有限公司,锦州XX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民辖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营口XX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大石桥XXX,

法定代表人:曲XX。被上诉人锦州XX公司,住所地锦州市XXX,

法定代表人:李XX。

上诉人营口XX有限公司不服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2015)大南民初字第0047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上诉人注册登记地为大石桥市人民法院辖区,其认为长期经营场所营口市老边区,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审判长  刁勇

审判员  刘刚

审判员  张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