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53刑初1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甲,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冷雪晖,重庆荣升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渝荣检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徐晓丽、被告人程某甲及其辩护人冷雪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有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随后民警在摸排过程中确定程某甲有重大嫌疑。民警于当日21时许在重庆市荣昌区万灵镇程某甲的家中将程某甲抓获,并从其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气枪一支;从其家中查获气枪一支、火药枪管三支、火药枪木托把一个、铅弹156颗、充气钢瓶一个等。2015年11月1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程某甲所持有的两支枪支,其中一支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制式气枪弹的非制式枪,另一支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制式气枪弹为制式枪,均认定为枪支;其持有的铅弹均是仿照制式气枪弹加工制作的气枪弹,其使用功能与制式气枪弹相同,认定为弹药。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本案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甲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荣昌区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荣昌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称量笔录,提取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委托书,受理鉴定回执,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枪弹痕迹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黄某某、谢某某、程某乙、敖某的证言,被告人程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枪支二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程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程某甲的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气枪二支、火药枪管三支、火药枪木托把一个、铅弹156颗、充气钢瓶一个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继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