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执267号

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陕西黄河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陕西黄河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执26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路西部国际广场东楼31层。法定代表人尚同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观北乡。法定代表人方明华,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华山脚下黄河社区。法定代表人孙东海,系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陕西黄河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陕民二终字第00053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2)西民三初字第0007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陕西省技术进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黄河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陕西黄河工程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中联重科土方机械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等人民币5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维国

审 判 员  孟安平

代理

审判员  牛晶琦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