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07号罪犯常小兵,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陇西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8日作出(2000)甘刑终字第000064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定西地区中级人���法院对被告人常小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4日将罪犯常小兵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3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23年8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8年1月2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21年12月2日止);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18年6月2日止);本院于2014年6月2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17年2月2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常小兵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十一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常小兵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小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3日起至2016年3月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