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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八民初字第368号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93年4月1日生。被告高某某,男,1991年10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郝耀华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英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