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93年4月1日生。被告高某某,男,1991年10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郝耀华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英帅 来源:百度“”
李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八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93年4月1日生。被告高某某,男,1991年10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长 董 兴
审判员 郝耀华陪审员 刘永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范英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