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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602号

王磊与张县、李光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磊,张县,李光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张县,男,1970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李光金,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张县、李光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098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商初字第849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

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文忠

审判员  郝同友

审判员  孙兆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曹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