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36号罪犯刘伟懋,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河南省镇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09)南刑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伟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刑期自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09年10月29日交付执行。2011年11月5日由本院作出(2011)驻刑执字第174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70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刘伟懋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1月18日0时30分许,被告人付梦琛因琐事与出租车司机发生争执。后被告人付梦琛、刘伟懋、刘浩一起寻找出租车司机报复,途遇被害人,付梦琛误认为孔被害人就是出租车司机,与被害人发生口角后引起厮打,被害人用折叠刀扎伤付梦琛左臂后跑开,后被告人付梦琛追打被害人,被害人被追打在地后,付梦琛捡起路边的砖头多次猛击被害人头部和腿部,被告人刘伟懋用铁椅子朝孔祥远上身及腿部击打,刘浩用刀砍被害人的头部及上身,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付梦琛、刘伟懋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不含原已付款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对被告人付梦琛、刘伟懋从轻处罚并撤回其民事诉讼请求。罪犯刘伟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刘伟懋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伟懋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志安
代理
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