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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3000号

史麦道与郭宝凤、吕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史麦道,郭宝凤,吕廷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九)民初字第3000号原告史麦道。被告郭宝凤。被告吕廷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史麦道与被告郭宝凤、吕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6年2月1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郭宝凤、吕廷宝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史麦道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宝凤、吕廷宝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麦道撤回对被告郭宝凤、吕廷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史麦道负担。

审判员  高举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永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