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517号罪犯訾备忿,男,197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6日以(2011)开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訾备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
二○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止。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0日以(2011)开刑初字第367号刑事裁定书将其的刑期计算更正为自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二○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止。判决后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以(2012)郑刑二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对訾备忿的定罪及量刑部分。宣判后,于2012年5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訾备忿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被告人訾备忿分别于2010年12月17日、12月27日,2011年4月16日、4月22日,伙同他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先后作案五起,盗窃电缆线共计价值26890元。罪犯訾备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訾备忿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訾备忿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
二○一六年五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秦运忠
审 判 员 韩 洋助理
审判员 王春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