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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77号

安金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77号罪犯安金现,又名安全现,男,1982年01月0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郸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三个年八月三十日作出(2013)上刑初字第2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金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已缴纳)。该犯刑期自

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起至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3年10月2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安金现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3月8日,被告人安金现、梁永文窜至上蔡县宾馆院内,采用技术性开锁手段盗窃刘某某黑色奥迪车内现金2600元,尔后又将被害人孙某某驾驶的越野车内140000元现金盗走。案发后,被告人安金现将142600赃款退还二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安金现系主犯。罪犯安金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安金现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安金现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