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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86号

周国珍、周丹等与林峰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国珍,周丹,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周国珍。申请执行人周丹。被执行人林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标的人民币9,750.76元及利息,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林峰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800.7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金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余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