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异字第4号案外人李德芹,女。申请执行人刘长水,男。被执行人雷庆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长水与被执行人刘长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德芹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德芹称,申请执行人刘长水与被执行人雷庆师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李德芹和被执行人雷庆师无夫妻关系。我院在执行上述民间借贷一案时,作出的(2015)丽执字第115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雷庆师之妻李德芹名下万隆花园小区5区7号楼4门504号房屋,无法律和事实依据。特提出申请,请求中止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丽执字第1152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刘长水与被执行人雷庆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期间,本院依法查封李德芹名下坐落于天津市东丽区万隆花园小区5区7号楼4门504-505号房屋一套。后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2014)丽民初字第52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雷庆师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刘长水借款本金110000元、利息20386.67元,以上共计130386.67元。
二、驳回原告雷庆师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雷庆师负担2908元,原告刘长水负担192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雷庆师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拍卖上述被查封房产。诉讼过程中,本院调取了李德芹在购房时候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及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及雷庆师户口薄。上述证据显示李德芹配偶为雷庆师,双方于1995年10月26日登记结婚,且户口薄上显示李德芹为雷庆师配偶。异议程序中,李德芹向本院提交了其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上显示“从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9月16日的婚姻登记档案,未发现当事人有离婚后再婚记录”;提交了其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具的证明,证明李德芹在该村无登记结婚情况及雷庆师户口薄登记李德芹有误,和所在地派出所出的证明,证明该所网络中无法核实李德芹婚姻登记情况,且村委会关于户口薄登记情况的证明属实,以民政部门登记为准。
本院认为,婚姻状态的确认,以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并可参照公安机关的登记情况。本案中,李德芹在购房时向行政机关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已和原件核对无异,本院可以此确定其与雷庆师之间的夫妻关系。参照其购房家庭情况申报表,及户口薄登记情况,本院确认其夫妻关系并无不当。异议程序中,案外人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上述结婚证为伪造,故对案外人所提的异议,本院不予认可。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朱福星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辛存彪
代理
审判员 夏浩天
代理
审判员 徐文捷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