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刑更51号

夏满仓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1号罪犯夏满仓,男,1965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确山县李新店乡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2)确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满仓犯抢劫罪(十年五个月)、强奸罪(二年七个月)、盗窃罪(一年十个月),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该犯刑期自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起至二○○二五年七月五日止。该犯于2013年01月11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夏满仓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

一、强奸、抢劫罪。1、2011年5月8日,被告人徐广友、夏满仓窜至信阳平桥区兰店乡马楼村赵某某家抢劫一部手机后,欲强奸赵某某,遭到赵某某的反抗未得逞,被抢手机价值272元;

二、盗窃罪。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夏满仓伙同他人先后4次在明港镇、平桥区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八千余元。被告人夏满仓强奸罪未得逞,系犯罪未遂罪犯夏满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1次,表扬奖励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夏满仓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满仓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