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1124号
原告: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春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君,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郑跃福,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跃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清所欠物业费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漳州荣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郑 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傅雁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