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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81民初85号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管辖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81民初85号

原告:张某。

被告:王某,女,汉族,1980年3月21日,安徽省桐城市,现住深圳市龙华社区。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已于2003年搬至东莞市居住至今,且在东莞市工作。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叶顺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方 园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