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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财保16号

东兴市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钟全新、钟美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兴市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钟全新,钟美玲,黄广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681财保16号申请人东兴市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东兴市北仑大道418号。法定代表人甘东堂。被申请人钟全新。被申请人钟美玲,女。被申请人黄广富,男。担保人曾宪斌,男。

申请人东兴市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钟全新、钟美玲、黄广富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被申请人黄广富名下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金狮花园的房产【房产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20万元。担保人曾宪斌自愿以其名下位于东兴镇建设街76号地块【土地证号:防国用(1992)字第07000**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担保价值20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兴市东银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非诉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广富名下位于防城港市防城区防城镇金狮花园的房产【房产证号:防港房权证防城区字第××号】,查封价值2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担保人曾宪斌名下位于东兴镇建设街76号地块【土地证号:防国用(1992)字第07000**号】的土地使用权,查封价值20万元,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上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志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