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市飞宇灯头电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67500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仑商外初字第0010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宁波格兰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94×××63的存款人民币36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立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