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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02民初90号

原告张玲与被告孙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玲,孙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90号原告张玲。被告孙华辉。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诉被告孙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

审判员  肖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