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90号原告张玲。被告孙华辉。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玲诉被告孙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张玲负担。
审判员 肖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姜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