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刑更377号罪犯韩自生,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滑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北京市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以(2008)延刑初字第2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韩自生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止。宣判后,于2008年11月26日交付监狱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韩自生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间,��犯分别在延庆县里炮村、外炮村、大兴区礼贤镇紫各庄村作案四起,以坐车为名对出租车司机周某等人持刀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致三人受伤。2002年2月的一天,该犯破窗进入延庆县八达岭镇岔道村赵某家中,盗得金银首饰等物品及外币,销赃后得款3000余元。2007年9月29日,该犯至延庆县康庄镇兴隆市场,踹墙破洞进入张某的店内,盗得电焊机、电钻,销赃后得款700余元。罪犯韩自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完成劳动任务。受监狱表扬7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韩自生自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自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时华军代
审 判员 张 勇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