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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9011号

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姜世均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世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9011号原告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合川区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70936499-5。法定代表人刘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炜亮,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姜世均,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清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世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2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缴纳525元,由原告重庆创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已付)。

审判员  黄永宏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舟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