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425民初606号

王俊领与韩乾坤、韩文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俊领,韩乾坤,韩文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606号原告王俊领,男,1979年7月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治国,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乾坤,男,1980年9月出生,汉族。被告韩文良,男,1956年8月出生,汉族。系被告韩乾坤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俊领与被告韩乾坤、韩文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并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韩文良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理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韩文良银行存款1200000元。

二、查封张清云、谢银华为原告王俊领提供的担保财产商铺一间(面积:227.11平方,产权证号为: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田仲秋

审判员  祁中伟

审判员  刘正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