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02民初124号
原告:日照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西明望台。
法定代理人:卜雪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立。
被告:晏俊,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晏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照凝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2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费XX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吕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