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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刑更20号

朱长兵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更20号罪犯朱长兵,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于安徽省定远县,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7日作出(2013)定刑初字第00232号刑事判决书以贪污、受贿罪判处朱长兵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朱长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出庭检察人员对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朱长兵减刑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长兵自入监服刑二十六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合格。在计分考核中,共获得一次记功、二次表扬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长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属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长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朝勇

代理

审判员  陈晓蕾

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程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