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7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11月21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左某,男,1979年6月10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左某不能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某在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507XXXXX账户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