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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1079号

王某某与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7-04-05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79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2年11月21日生,住开原市。

被执行人:左某,男,1979年6月10日生,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左某不能履行开原市人民法院(2015)开民一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某在开原市某某合作联社507XXXXX账户存款12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崔广强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宋永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