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11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申润英,女,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亚军,男,1974年8月4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永旺,男,27岁,汉族。
上诉人申润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介休市人民法院(2014)介民初字第1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05年7月1日下午14时30分许,刘亚军驾驶晋K×××××号解放大货车沿绵山旅游线由东向西行驶到介休市四家窑洗煤厂附近时,恰遇申润英由南向北横过马路刘亚军将原申润英撞倒碾压致伤,经认定刘亚军承担主要责任,申润英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申润英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下肢离断、左胫骨下端骨折,左腓骨下端骨折,实行了左下肢截肢术。经申润英起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介民初字第372-2号、(2008)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19号判决书认定:晋K×××××号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刘亚军,登记于张永旺名下,刘亚军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永旺作为肇事车辆户主,应在刘亚军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判决刘亚军、张永旺按80%比例对申润英负连带偿还之责,现判决已生效。2013年5月29日,申润英到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配置骨胳式类别假肢,型号为GX2680-F小腿,总价格45000元,此次安装假肢,申润英花费交通费940元,住宿费210元,2013年6月18日,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出具证明称:根据患者的伤残情况所选配的GX2680-F小腿假肢产品属于普通适用型假肢产品,根据本公司多年积累的经验,假肢四年需要更换一次。根据安全性较高的要求,假肢每年需要维护保养(修理)一次,一般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8%-lO%,2014年10月,申润英具状起诉,请求刘亚军、张永旺支付此次假肢更换、修复及交通住宿费用,并以此为标准,赔偿到70周岁剩余年限计5次更换费用、修复及交通住宿费用,共计307027.2元。并提交了安装假肢发票、假肢厂证明,说明,交通费、住宿费票据、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省级民政直属康复辅具(假肢矫形器)机构目录、新华网报道等证据予以证明。庭审时,刘亚军辩称:l、申润英主张第一次更换假肢费用及维修费用过高,其更换假肢应由双方协调选定假肢配制机构。更换假肢应选用普通适用型假肢,申润英所主张并非普通适用型费用标准。双方交通事故中,申润英所伤系足部,所更换的应是半足假肢,其主张更换小腿假肢价格明显不实,上海假肢有限公司所出具的证明、保养、维修证明及价格和产品说明均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主张以《山西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项目和费用限额表》来确定更换假肢的费用,或由法院依据山西省范围内配制假肢机构的权威部门进行鉴定后依法确认申润英更换假肢及维修所需费用。2、对申润英配制小腿假肢的型号、使用年限、更换周期应由法院通过相关专业机构人员进行调研、鉴定后确定,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残疾辅助器具的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对各种残疾辅助器具都有使用期限的具体规定,不应以申润英选定的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根据受害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赔偿年限最长也不超过20年,且申润英主张今后更换假肢的费用及维修费用没有实际发生,要求以实际更换产生的合理合法的费用进行赔偿。3、申润英系山西省居民,其因配制假肢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应按山西省职工出差标准给付,其主张费用过高,不同意赔偿。4、赔偿费用不能由我承担80%,要求按主次责任即四六分成,只承担费用的60%。审理中,经刘亚军申请,法院委托,山西省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中心对申润英适配假肢的型号、价格、使用年限、更换次数、维修费用等予以司法鉴定,作出鉴定意见为:(一)、假肢适配:以下是中润英适配安装的假肢型号及规格,均属国内普通适用器具,均能恢复部分代偿功能。(l).4R63+1D3516800元/条(2)、4RIOO+1A3019800元/条。(二)、相关事宜:l.使用年限:根据申润英的年龄、截肢状况、健侧平衡性、生活环境以及其适配的假肢产品等情况,其假肢的安全使用期限约为5年左右,申润英安装、更换假肢共计5次。2、维修保养费:假肢每年的维修、保养、腔体更换等费用约为假肢价格的7%左右,以4R63+ID35为例,一个安全使用周期的此项费用为16800*7%,4年=4740元。3.食宿交通费:安装假肢、更换假肢期间食宿、护理费用,按照假肢安装期、更换期时间一般为5天计算,住宿费用约50元/天/人,需一人陪护,交通费按实际费用计算。4.所有费用均为目前价格,未考虑物价浮动等因素。对该鉴定结论,刘亚军认可l6800元的适配型号,申润英提出以下质证意见:1.检验过程不符合事实,鉴定人员检测时,我明确告知皮肤有过敏症状,检查时已有过敏症状表现,残肢本来有浮肿,有压痛,当时检测的症状就很明显,但鉴定结论却显示无明显过敏症状,无浮肿、无压痛。2.鉴定结论的两种适配假肢型号不适用于申润英,第一次安装假肢的型号为国内普及型(ATBK25)小腿假肢,价格为27000元,安装后皮肤过敏、浮肿,但由于没有经济来源更换硅胶接受腔治疗,此次鉴定的两种适配型号均低于第一次安装的标准,所以更不适用。而上海假肢厂是民政局所属的国有企业,所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普通适用型产品,请求补充鉴定假肢的价格更换。针对申润英的质证意见,山西省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回复如下:1.鉴定意见书表述完全符合事实。鉴定查体时,残肢并没有过敏、没有浮肿,表述没有错误。2、鉴定意见完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的规定,结合申润英本人残情得出鉴定意见,其残肢情况均正常,鉴定结论公平公正合法。另外说明的是,残肢过敏,是皮肤对胶的过敏,并不是必须佩带硅胶套、装配价格高的假肢,用整体内衬套就能解决。原审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刘亚军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申润英受伤截肢,且经公安局责任认定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赔偿申润英假肢费用。对申润英今后适配假肢的型号、价格、使用年限、更换次数、维修费用等,山西省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中心予以司法鉴定作出鉴定结论,并就申润英所提异议作出答复,该鉴定中心系山西省司法厅许可的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机构,该鉴定结论系诉讼过程中为解决假肢适配的相关专门性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的标准计算”的规定,结合申润英截肢情况、残肢技术参数、生活环境、年龄、体重、健侧的平衡性等客观性因素综合分析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对申润英主张今后更换假肢费用按上海假肢有限公司45000元标准计算,不予支持。依鉴定结论,对适配假肢型号及规格,支持4RlOO+1A30型,按19800元/条标准计算,为:19800*5=99000元(假肢的安全使用期限约为5年左右,申润英安装、更换假肢共计5次)。假肢每年的维修、保养、腔体更换等费用约为假肢价格的7%左右,故维修费用为19800*4+7%=5544元。其主张更换假肢的食宿费,交通费、因未实际发生,考虑到价格浮动因素,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申润英主张2013年5月29日到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安装的GX2680-F型假肢,总价格为45000元,花费交通费940元,住宿费210元,系实际花费,予以支持。对其主张假肢维修费45000*4+9%=16200元,根据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证明,假肢每年需要维护保养(修理)一次,一般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8%-10%,予以支持。以上各项赔偿费用,应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6)介民初字第372-2号判决,由刘亚军承担80%部分,张永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一、限刘亚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润英今后假肢费用99000元,维修费用5544元,合计104544元的80%部分即83635.2元。
二、限刘亚军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申润英2013年5月29日到上海假肢厂有限公司安装GX2680-F型假肢费45000元,交通费940元,住宿费210元,维修费16200元,合计62350元的80%部分即49880元。
三、以上一、二项,张永旺与刘亚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申润英不服提起上诉,其请求重新鉴定假肢费用;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今后假肢维修费用22176元和今后更换、维修假肢的住宿费用18000元。理由是:1、山西省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价格偏低,且低于第一次安装时的价格,同时该处安装的假肢与上诉人肢体不适应,因此该鉴定不合理;2、原审对于上诉人今后假肢维修费用计算错误,只计算了一个周期的费用,而未计算后期费用;3、原审对于上诉人的食宿费计算不当,未计算今后安装、更换假肢期间的食宿费。刘亚军辩称:只认可鉴定的假肢费用,不认可上海的假肢价格,对于其他费用均不予认可。张永旺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主张的安装、维护假肢费用,经双方同意在山西省假肢矫形器司法鉴定中心予以鉴定,该鉴定结论就上诉人的各项费用做出鉴定意见依据充分客观,并就上诉人的异议及症状进行答复说明,据此本院对于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今后的假肢维修费用及食宿费,可在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综上,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4元,由申润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晓明
审判员 胡 睿
审判员 申子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田晶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