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3民终340号

杜向臣、杜宝宝等与叶定荣、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叶定荣,杜向臣,杜宝宝,杜圆圆,杜加维,杜学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陈召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定荣,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大桥路46-1号。负责人牛文浩,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杜向臣,工人。原审原告杜宝宝,工人。原审原告杜圆圆,无业。原审原告杜加维,无业。原审原告杜学彩,工人。原审被告陈召良,驾驶员,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上诉人叶定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定荣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定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定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叶定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 杰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

审判员  周美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