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定荣,个体工商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街道大桥路46-1号。负责人牛文浩,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杜向臣,工人。原审原告杜宝宝,工人。原审原告杜圆圆,无业。原审原告杜加维,无业。原审原告杜学彩,工人。原审被告陈召良,驾驶员,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上诉人叶定荣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定荣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定荣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定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上诉人叶定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祝 杰
审 判 员 韩 军
代理
审判员 周美来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晓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