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第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被执行人杜某春,男。被执行人苗某,女。被执行人湖北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6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杜某春、苗某、湖北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王进偿还借款本金130万元、律师代理费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杜某春、苗某、湖北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某春、苗某、湖北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杜某春、苗某、湖北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杜某春、苗某、湖北某电力燃料有限公司、襄阳某物流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220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战
代理
审判员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梁家殿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正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