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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商终字第0397号

黄毛毛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黄毛毛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宿中商终字第0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沭城镇上海南路新康景园21幢3号楼。负责人立雷,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书第,该支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毛毛。委托代理人张志国,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沭阳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毛毛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商初字第03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21日公开进行了听证。上诉人人保沭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书第、被上诉人黄毛毛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黄毛毛一审诉称:2015年4月10日15时20分,黄毛毛驾驶苏N×××××小型轿车在城市花园小区内操作不慎,车辆撞上小区广告宣传栏,导致小区广告宣传栏毁坏,苏N×××××小型轿车受损。事发后,交警队认定黄毛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毛毛向沭城街道城市花园物业管理办公室赔偿小区广告宣传栏4610元。苏N×××××小型轿车维修费用31800元。黄毛毛所有的苏N×××××小型轿车在人保沭阳支公司处投商业三者险和车辆损失险等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合同期限内。事后,黄毛毛持相关票据向人保沭阳支公司提出理赔时,人保沭阳支公司以黄毛毛驾驶证过期22天未换证为由,拒绝理赔。现请求判令人保沭阳支公司赔付黄毛毛各项损失364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人保沭阳支公司一审辩称:对于黄毛毛主张的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对黄毛毛的车辆损失、财产损失数额亦无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事故发生时黄毛毛驾驶证期限已届满,根据车损险保险条款约定,属于免责事由,我公司不承担本次保险赔偿责任。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15时20分,黄毛毛驾驶苏N×××××小型轿车在沭城街道城市花园小区内行使过程中,车辆撞上小区广告宣传栏,导致小区广告宣传栏毁坏,苏N×××××小型轿车受损。事发后,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毛毛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毛毛向沭城街道城市花园物业管理办公室赔偿小区广告宣传栏4610元,苏N×××××小型轿车维修费用31800元。黄毛毛为其所有的苏N×××××机动车在人保沭阳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商业保险单记载新车购置价为2165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100万元,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216500元,均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限从2014年10月19日0时起至2015年10月18日24时。保险合同适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编号:A01H01Z04090923)(以下简称“条款”)。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第六条第(七)项约定:无证驾驶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另查明:黄毛毛于2009年3月18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C1,有效期至2015年3月18日。事故发生后黄毛毛到公安机关换领驾驶证,驾驶证有效期限自2015年3月18日至2025年3月18日。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事故发生时黄毛毛驾驶证超过有效期限,人保沭阳支公司是否应当免除赔偿责任。在交强险中,人保沭阳支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表述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形下,保险人不负责其他损失和费用的垫付和赔偿。本案中,黄毛毛已经取得驾驶资格,只是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驾驶证超过驾驶证上注明的有效期间,并不属于被吊销、注销驾驶证等情形,黄毛毛的行为不属于无证驾驶,人保沭阳支公司理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黄毛毛的损失。在商业险中,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仅凭人保沭阳支公司提供的证据无法认定人保沭阳支公司与黄毛毛签订合同时已向黄毛毛就“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作出明确的说明或解释,该免责条款对黄毛毛不发生法律效力。另外,从该条款的文义上来看,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应包含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和人保沭阳支公司所称的所持驾驶证上载明的有效期限届满两种理解。驾驶证本身效力期限届满属于驾驶证效力的丧失,包括但不限于驾驶人在宽展期内未换取新证或未被许可换取新证的后果。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因此,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不会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或被吊销,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后,驾驶人可以在宽展期内换取新证,在宽展期内该驾驶证仍合法有效。从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合同目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看:首先,投保人希望通过订立保险合同,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得到理赔从而减少损失,虽然事故发生时黄毛毛持有的驾驶证超过注明的有效期限,但其已换领新证,且换领的新驾驶证与原有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没有中断,表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经追认交通事故发生时黄毛毛驾驶证处在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保险人理赔事故损失,属于合理期待。其次,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分散风险,免责条款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控制保险风险,本案中作为驾驶人的黄毛毛没有也不会因驾驶证有效期限超过22天时间就加大保险风险,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与保险事故的发生并无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再次,如将该条款内容理解为所持驾驶证上注明的有效期届满,超出有效期保险人即免责,实际上缩短了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实质上与无证驾驶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与诚实信用不符,亦对被保险人不公平。综上,“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应理解为驾驶证本身的效力期限届满,实质上与无证驾驶有相同的法律后果,不仅符合该条款的本意,亦符合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非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利益,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本案诉争事故发生时,黄毛毛所持驾驶证超过驾驶证所注明的有效期限,不能作为人保沭阳支公司拒绝赔付的依据。黄毛毛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人保沭阳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以及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在保险期限内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4610元,黄毛毛已经对第三者进行赔偿,因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损失31800元,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予以认定。人保沭阳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对人保沭阳支公司辩解应予免责的理由,不予支持。调解不成,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人保沭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黄毛毛保险金36410元。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人保沭阳支公司负担。人保沭阳支公司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车损险条款及商业三者险条款的约定,投保人黄毛毛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我公司免除上述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原审法院判令我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责任不当。同时,依据交强险条款的约定,由于黄毛毛作为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故对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损失,我公司对黄毛毛享有追偿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人保沭阳支公司为支持其上诉请求,二审中提供以下证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各一份,拟证明上述三份条款中有关于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情形则保险人免除赔偿责任或有权追偿的约定。

被上诉人黄毛毛辩称:1.涉案交强险和商业险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中“黄毛毛”的签名均系黄毛毛本人所签,但是,在黄毛毛投保上述保险时,人保沭阳支公司并未向黄毛毛出示过上述保险合同条款,黄毛毛对上述保险合同条款内容并不知情。2.黄毛毛驾驶证超过年检期限未及时年检的情形,不属于商业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情形,且事故发生后黄毛毛到交警部门换领了新证,新证与原证之间在有效期限上没有空白,故人保沭阳支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审中,被上诉人黄毛毛对上诉人人保沭阳支公司提供的三份保险条款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上述条款不能作为人保沭阳支公司免除自身赔偿责任的依据,理由同黄毛毛答辩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人保沭阳支公司提供的三份条款中商业三者险及车损险条款均系原件,交强险条款虽系复印件,但黄毛毛对其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上述三份条款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其证明效力,在下文焦点分析部分详述。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人保沭阳支公司是否应在机动车交强险和车损险范围内向被上诉人黄毛毛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被上诉人黄毛毛驾驶机动车过程中不慎撞击沭阳县城市花园小区广告宣传栏,导致该广告宣传栏损坏,并向该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赔偿广告宣传栏损失4610元。人保沭阳支公司作为黄毛毛驾驶的涉案机动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对该车辆给第三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即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2000元。人保沭阳支公司辩称其在垫付交强险赔偿限额后,有权向黄毛毛追偿。对此,

本院认为,涉案事故发生时,黄毛毛所持有的驾驶证虽已超过有效期,但并不属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中规定的“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且黄毛毛向被侵权第三人支付的系财产损失赔偿,而非抢救费用,故不存在人保沭阳支公司在交强险内垫付抢救费用而需向致害人追偿的情形,故本院对人保沭阳支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受害人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本案中,上诉人人保沭阳支公司对车损险的责任免除条款进行了加黑印刷,尽到了提示投保人注意的义务。同时,被上诉人黄毛毛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在为该车辆投保车损险时,在“投保人声明”栏签名,声明称:“保险人已向本人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附则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以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本人自愿投保上述保险。”综合上述两个方面,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人保沭阳支公司已就涉案车损险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涉案车损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该车损险第六条第(七)项第1点的约定,驾驶人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黄毛毛作为涉案机动车的所有人和驾驶人,虽然在涉案事故发生后已换领了有效期限延展十年的驾驶证,且换领的驾驶证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与原有效期6年的驾驶证的届满日期相互吻合、无间隙,但这一事后的换领行为不能否定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黄毛毛持有的系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的事实。黄毛毛持有效期已届满的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属于涉案车损险所约定的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故人保沭阳支公司可以据此免除其车损险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上诉人人保沭阳支公司关于应免除其车损险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能够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人保沭阳支公司关于其不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或可以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追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商初字第0396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黄毛毛财产损失2000元;

三、驳回黄毛毛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10元,合计1065元,由黄毛毛负担37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沭阳支公司负担69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 庚

代理

审判员  孙艳艳

代理

审判员  殷志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11页/共1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