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辽0105民初1151号原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告乔某某。被告宋某某。被告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乔某某、宋某某、武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武某某名下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艳华街2号(建筑面积为144.17平方米,档案号:6-2-0235440)房屋。并提供担保人董某某名下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87号(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卷号:4-私-57308)房屋和其名下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87号(建筑面积35.71平方米,卷号:4-私-88928)车库做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年》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年一、查封被告武某某名下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艳华街2号(建筑面积为144.17平方米,档案号:6-2-0235440)房屋,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抵押等;
二、查封担保人董某某名下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87号(建筑面积130平方米,卷号:4-私-57308)房屋,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抵押等;
三、查封担保人董某某名下坐落于沈阳市皇姑区陵东街87号(建筑面积35.71平方米,卷号:4-私-88928)车库,查封期间该车库不得转让、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