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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138号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3民初138号原告张某,务工。委托代理人刘琬琳,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开庭,参与调查、辩论,代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易志敏,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参加开庭,参与调查、辩论,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陈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董金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邓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