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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24行初11号

李井才与大竹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5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井才,大竹县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724行初11号

原告:李井才,男,生于1971年2月12日,汉族。

被告:大竹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涛、温建军,大竹县公安局工作人员。

原告李井才诉被告大竹县公安局不履行户籍迁移审批法定职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井才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李井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且无规避法律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井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井才负担。

审 判 长 刘 兵

代理

审判员 王 娟

人民陪审员 赵 维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廖晓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