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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0137号

任建斌与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建斌,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137号原告任建斌。委托代理人高长江,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城东路东天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门占柱,总经理。被告张建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斌与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对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斌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曹希兴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人民陪审员  沈桂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