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0137号原告任建斌。委托代理人高长江,天津法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南城东路东天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门占柱,总经理。被告张建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建斌与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建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对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建斌撤回对被告天津市东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曹希兴
代理
审判员 王 晶
人民陪审员 沈桂玲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