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9民初46号原告徐文军,男,1975年1月5日出生,回族。被告海金龙,男,约50岁,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军诉被告海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军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徐文军负担。
审判员 才恩吉德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索 龙 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