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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829民初46号

徐文军诉海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文军,海金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829民初46号原告徐文军,男,1975年1月5日出生,回族。被告海金龙,男,约50岁,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军诉被告海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文军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军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徐文军负担。

审判员 才恩吉德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索 龙 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