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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256号

徐帅红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56号罪犯徐帅红,男,1974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作出(2010)鄢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帅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七日起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止。该犯于2010年07月08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该犯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徐帅红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至2009年,徐帅红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另查明,该犯系累犯。罪犯徐帅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共受表扬5次,记功1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徐帅红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帅红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