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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1102号

栗某某与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栗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栗某某,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华立冬。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

原告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印杰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英黎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人民陪审员  禇培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