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栗某某,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华立冬。被告李某某,女,1984年9月18日生,汉族。
原告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印杰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栗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英黎
人民陪审员 苗 倩
人民陪审员 禇培培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孙 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