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字第242号

孙慧新申请执行米富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慧新,米富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孙慧新,男,1957年8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米富堂,男,1954年9月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孙慧新与被执行人米富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米富堂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本院作出的(2015)东执字第24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米富堂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米富堂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米富堂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苏治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赵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