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91民初字第115号
原告:闫善润。
被告:大连开间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善润诉被告大连开建工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善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闫善润负担。
审判员 刘彩凤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徐佳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