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4号原告刘宝凤,女。原告解植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凤与被告解植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凤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