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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14号

原告刘宝凤与被告解植国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刘宝凤,解植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4号原告刘宝凤,女。原告解植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凤与被告解植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宝凤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宝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徐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夏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