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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02执347号

余新潮与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新潮,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347号

申请执行人:余新潮,男,199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路,组织机构代码71171009-2。

法定代表人:程崇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受理余新潮与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12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调解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滁州市会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3605.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范 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