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潘建刚,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宁夏平罗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委托代理人朱佳思,系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夏夏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孙彦福,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金民初字第108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05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5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52元,合计232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宁夏夏禹水利水电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232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天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樊欣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