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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民初519号

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张某、杨某、程某、张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焦某某,张某,杨某,程某,张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2民初519号原告焦某某,女。被告张某,女。被告杨某,女。被告程某,男。被告张刘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诉被告张某、杨某、程某、张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某某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四被告账户存款2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于人民币244000元的其他财产,并由原告焦某某提供薛某某所有的原装日立挖掘机一台作为诉讼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张某、杨某、程某、张刘某账户存款24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担保人薛某某所有的原装日立挖掘机一台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文 娟

代理

审判员 李 龙

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维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