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刑更389号罪犯赵未臣,男,196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4日作出(2003)庆中刑字第2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赵未臣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8日将罪犯赵未臣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9年1月1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2年9月7日止);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本院于2014年4月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赵未臣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四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赵未臣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未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2月8日起至2019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魏燕峥
代理
审判员 殷君芳
代理
审判员 马晓燕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雅丽